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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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陕西省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担保市场秩序,保护担保机构、 担保从业人员以及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担保从业人员是指各担保机构内从事担保业务或担保管理的人员。所称监管部门是指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诚信、守法、公平、公正。

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五条 陕西省融资担保业协会是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的自律组织,是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担保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营规则。依法依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 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企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合作的原则,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遵守担保程序,认真负责地办理担保业务,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合理收费。

第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之间应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以提高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撬挖同业其他机构在保客户,反对私下撬挖同业其他机构在职人员。倡导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

第十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自觉维护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无关并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建立业务统计制度,真实及时地反映担保业务信息。定期向监管部门、陕西省融资担保业协会、 合作金融机构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担保行业的自律条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

二、故意诋毁、贬损其他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

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

四、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担保业务、以不当价格和手段竞争客户;

六、恶意串通担保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第十三条 加强行业沟通、行业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担保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五条 陕西省融资担保业协会负责监督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接受社会公众对公约成员单位自律情况的投诉,对公约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和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条款。

第十七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应自觉维护行业团结,以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重,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当协商难以达成时,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经查证属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取消公约成员资格或建议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由所在公司视情况作出处理。对不守职业操守,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被单位开除、辞退或作非正常离职处理的由协会在行业内部通报。

第十九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全体会员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公约执行机构或五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