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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9 14:46:28    浏览次数:1177

财税〔2019〕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 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3000 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 2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 年 1 月 1 日前 2 年内发生的投资,自 2019 年 1 月1 日起投资满 2 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月 31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 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